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銀福選任辯護人萬建樺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196號、101年度偵字第12197號、101年度偵字第14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銀福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銀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於本院訊問時復於本院訊問時自陳:伊有收到傳票,但因經濟上之困難而未到庭等語,再曾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本院前於審理程序中,諭知被告得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詎被告覓保無著,則無從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是為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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