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 郭立文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上訴人 吳雅琴
吳傳宗 吳詩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請求代位行使 吳白霜 對被上訴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有理由,有以上訴人所提之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8號撤銷侵害債權事件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認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經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04號確定判決附卷可稽,並經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