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74號上訴人 張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 車蘭花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78,590元(即3700元×480.7㎡=1,778,5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933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