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757號聲請人 路振福 相對人 陳科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57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101年6月25日│300,000元│未載│10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02│101年2月8日│60,000元│101年5月12日│101年5月12日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3│101年2月8日│60,000元│101年6月12日│101年6月12日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4│101年2月8日│60,000元│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2日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5│101年2月8日│60,000元│101年8月12日│101年8月12日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6│101年2月8日│60,000元│101年9月12日│101年9月12日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7│101年2月8日│60,000元│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12日至清償日│WG0000000│││││││止│││└──┴───────────┴─────────┴───────────┴───────────┴────────┴──┘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