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86號原告丙○○
7樓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