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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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 陳錦龍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交簡上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