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26號聲請人盛揚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代理人 黃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玉鼎精密模│第一商業銀│93年11月30日│3,004,720│0000000││││具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元│││││ 劉玉梅 ││││││├───┼─────┼─────┼──────┼─────┼─────┼──┤│002│玉鼎精密模│第一商業銀│93年12月31日│3,906,435│0000000││││具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元│││││劉玉梅││││││├───┼─────┼─────┼──────┼─────┼─────┼──┤│003│立進興業有│華南商業銀│93年10月30日│408,860元│0000000││││限公司 徐福 │行蘆洲分行│││││││川││││││├───┼─────┼─────┼──────┼─────┼─────┼──┤│004│ 朱富詩 即恆│台灣中小企│93年12月31日│95,870元│674252││││偉企業社│業銀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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