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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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原告 邱紫瑜 法定代理人 邱雅璇 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複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被告 陳寶珠 法定代理人 蔡湘鈴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請求之房屋部分,被告是否有辦理繼承登記,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研究是否有更正上開房屋部分之訴之聲明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