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544號
原 告 曹綺娟
被 告 程嘉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2日上午11時許、同年11
月14日上午11時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原
告所經營之「金財神刮刮樂彩券行」,趁投注站人員不注意
之際,分別竊取「臺灣之光」刮刮樂彩券50張,價值新台幣
(下同)10,000元、及「大三元」刮刮樂彩券25張,價值
5,000元,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29號判決有罪在案。
原告共計受損15,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即102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且願意
給付原告15,000元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
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明同意
原告之請求,屬訴訟標的之認諾,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