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9號上訴人丙○○○
丁○○乙○○甲○○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進 即祭祀公業 陳泰椅陳榮源 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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