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被告甲○○原名 洪淑芬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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