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384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被告之表弟,因被告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輔佐人之資格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為限。是旁系血親之輔佐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者,以被告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限。本件聲請人乙○○自稱為被告甲○○之「表哥」而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顯非受羈押之被告本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其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