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7年度婚字第1164號原告 黃竣銘 訴訟代理人 林美紅 被告 伍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部份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