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25號聲請人 劉家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2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劉家成│華泰商業│105年8月13日│13,680元│AB0000000│││銀行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