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 顏振發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領取之各項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扶養費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單據(如存摺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