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1號
原 告 張錦雲
被 告 徐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尚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1號
原 告 張錦雲
被 告 徐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