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1號
原   告  張錦雲
被   告  徐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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