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 謝清寶 相對人即失蹤人 謝良民 生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謝良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2樓)於中華民國85年9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謝良民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謝良民於民國78年9月
5日,因精神失常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多年,音訊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8年度家催第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等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且有其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為證,並經聲請人之配偶 張瓊方 到庭證稱:我們都有去內湖、基隆、七堵找,也有回南部找,都找不到相對人,親友那裡也找不到,有留電話給親友,請親友若有相對人消息告知我們,但都無相對人消息。本案聲請之前、聲請之後都有去找,但都找不到相對人。我婆婆身體不好,之前有去找,但最近身體不好就沒有了,都是我及聲請人去找等語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謝良民於民國78年9月5日,因精神失常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多年,音訊杳然,前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第40
9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經查相對人謝良民自民國78年9月5日起行蹤不明,是自失蹤開始計至民國85年9月5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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