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 趙澤生 於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三四號案件審理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台南縣警察局賍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