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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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更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經裁定後,因受刑人抗告,由最高法院將附表編號一、二犯罪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1、2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二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之減得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前,刑法四十二條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已有變更,就受刑人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減得罰金刑即新台幣十六萬元,依據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則係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現行刑法之上開規定顯較有利於受刑人,就此部分之減得罰金刑,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日期│90.05上旬│90.04間│││││││├───────────┼──────────┼──────────┼──────────┤│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12514號│90年偵字第125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重訴字第805號│92年上更一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91.06.28│92.05.06││├─┼─────────┼──────────┼──────────┼──────────┤│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
判│案號│91年重訴字第805號│96年度台非第1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1.05│95.5.31││├─┴─────────┼──────────┼──────────┼──────────┤│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款第3款│第6條、第2條第1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罰金新台幣1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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