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38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被   告  徐貫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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