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安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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