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羅德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41,6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有關本件請求資遣費之依據及其證據,
  並附繕本1件;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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