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盧泳良
被   告  孫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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