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4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萬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