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53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禧禎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土地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告蔡禧禎、 鄭玉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