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簡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更正增列如後附件。
理由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漏未裝訂如後附件,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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