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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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楊炳華
楊炳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被告 楊肅鑒 輔佐人 楊春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鄭聖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