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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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06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潮州大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1月19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張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