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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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應補
充「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於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