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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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田餐飲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695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