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9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黃千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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