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地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林純瓊 原告與被告 吳黃金珠胡佳明 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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