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告 陳勝裕
陳勝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8,500元【計算式:
(前埔厝段102-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900㎡)+(前埔厝段25-10號及25-2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059㎡)=4,43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