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杰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2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杰豪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戴杰豪自民國100年6月3日凌晨0時3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路之某KTV內,飲用啤酒約6罐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D5-8557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28分許,被告為警在臺中市○區○○路1段97號前攔查,並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戴杰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
(四)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