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陳碧燕 原告 盧裕國 原告 陳明珠 原告 林献璋 原告 葛次淵 原告 張素卿 原告 葉登海 原告 郭美美 原告 簡亭 原告 劉建志 原告 翁韶彗 原告 胡育豪 原告 王芸娟 原告 李維晨 原告 陳施玉 招前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被告 呂財勤 被告 邱秋燕曼都 髮廊泰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8,05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6,073元/㎡×占用面積99.86㎡=6,598,0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吳翊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