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許月香 送達代收人 何志哲 相對人 李香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90年10月15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91年1月14日償還,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0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785│旱│││940.38│全部│李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