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韋興選任辯護人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被告 蘇永博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呂韋興、蘇永博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呂韋興、蘇永博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
4月27日裁定將其收押。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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