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許俊彥 被告 鄭欽德 原住高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鄭欽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鄭欽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