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耿東暐 被告 唐清松 上列被告唐清松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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