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交易字第一四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遲中慧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