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AB000-A111499A(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A111499、AB000-A111499B、AB000-A111499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計算式:300,000+120,000+120,000=5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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