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士林簡易庭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
幣參仟參佰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此為兩
造當庭合意,且經本院現場履勘後,衡量系爭頂樓平台違建
物之坐落位置、面積及老舊程度後,認為適當,因此,原告
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一千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訴訟費
用四千三百元,有收據一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原告溢收
訴訟費用三千三百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將上
開溢收之三千三百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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