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1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康治
邱振強
被 告 林雲源 即 林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