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75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台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光釗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秀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