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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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通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乙○○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應不負連帶之責)。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