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萬九千五百七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八萬二千一百三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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