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頂尖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竇瑜芬 被上訴人 洪崇智 即永安幼稚園.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