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粘禮淞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電費事件,對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8,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0,116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