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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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靜霆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律師被告 賈敏恕 被告 謝婉萍 被告 黃曉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6號妨害家庭案件,就該案被告賈敏恕與黃曉琦被訴通姦、相姦部分,被告賈敏恕被訴與被告謝婉萍通姦(除有罪部分外)部分,被告謝婉萍被訴相姦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賈敏恕、黃曉琦被訴通姦、相姦、被告賈敏恕被訴與被告謝婉萍通姦(除有罪部分外)、被告謝婉萍被訴相姦部分,均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說明,上開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至於本院98年易字第356號判決所載被告賈敏恕與謝婉萍通姦有罪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