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雁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雁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新雁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8年8月19日就任新雁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31號備查在案,因尚有債務處理中,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續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展期清算之事由,尚屬正當,且聲請人為新雁公司之清算人,處理該公司之清算事宜,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31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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